本書是陳瑞仁檢察官以其二十八年的實務經驗,對司法問題提出針砭之道。

現今社會需要的不是放炮,是思考。
不是丟出問題,是要解決問題。
不能只看立場,而要問是非。


他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
  他說:

  如果我不是檢察官,我就不會深刻體認出被告人權與社會治安的深層衝突;
  如果我沒有進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我就不會察覺到「愛台」與「愛國」,都有可能是被告最後的避風港。

  檢察官之艱難,就在於如何在人權與治安中求得一平衡點,
  以及如何不受藍綠意識型態左右而忠於證據,忠於法律。

  全書分兩部:

  第一部〈法律與秩序〉,從檢察官的角度,探討法律與秩序之間的微妙關係。法律可以做為維護秩序的高壓手段,也可以用來拘束執法者的偵查與審判作為;法律可用來處罰罪犯,也可用來保障人權。檢察官每天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在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點。

  第二部〈司法改革〉,指出當一個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直讓人民不滿意時,不一定是制度出了問題,有可能只是人的問題。必須等到制度裡面的人再怎麼努力,還是沒辦法把事情做好時,才是制度需要改革的時候。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作者: 陳瑞仁
出版社: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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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細看關說風波案的修法過程,真令人憂心台灣是一個「只有立場,沒有是非」的社會。人們只能在「反馬挺王或挺馬反王」、「反黃挺曾或挺黃反曾」間做立場選擇,民眾所聽到的只是「水門事件」、「現代東廠」、「一票(案)吃到飽」等口號式的評論,沒人在乎真正的是非對錯。
 
為 了立場,一向標榜人權的律師團體可以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前就鐵口直斷特偵組是違法監聽;為了立場,立法院可以無視「利益衝突」法則,讓身涉 爭議的立委本人公然在立法院質詢對造並提案修法;而部分學者也在「反馬挺王」的微妙情結下,刻意淡化關說之惡。我們原來冀望具有司法機關性質的檢察官評鑑 委員會能在社會激情中保持冷靜,查明真相,但結果二件決議書出爐,只有聳動標題,沒有實際真相。在此氛圍下,檢察總長個人的個案疏失被渲染成全體檢察官的 長期錯誤,然後檢察官就莫名其妙的被集體繳械了。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兩份檢評會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兩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 單來講,此兩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兩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 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 「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看完整內容連載

 

第一部 法律與秩序

第一篇 什麼時候構成搜索
一、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大麻種植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信號發射器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四、垃圾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五、跟監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六、電話通聯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篇 無票搜索
一、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
二、附帶搜索的機械性
三、附帶搜索與保護性掃瞄
四、盤點搜索
五、緊急搜索
六、同意搜索的要件
七、 搜索同意權的行使

第三篇 有票搜索
一、破門與騙門(上)
二、破門與騙門(下)
三、搜索時之門外留置
四、搜索現場的封鎖
五、搜索時記者得否隨行採訪
六、搜索時得否對在場人上手銬
七、搜索票之執行
八、有票搜索的扣押

第四篇 警察盤查
一、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
二、警察盤查時的身份查驗
三、搜索現場的警察盤查
四、盤查時的警犬使用
五、警察盤查時能否拔槍
六、盤查時能否對逃逸者開槍
七、開槍或不開槍

第五篇 行政搜索
一、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上)
二、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中)
三、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下)
四、主管可以搜索員工之辦公室嗎?

第六篇 正當程序下的偵查作為
一、訊問技巧與不當取供
二、單一指認並非當然違背程序
三、抓耙仔與陷害教唆
四、抓耙仔與違法搜索
五、抓耙仔與選任律師權
六、人犯接見時之監視錄音
七、辯護律師的拒證特權
八、律師接見被告時得否監錄

第七篇 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
一、訊問後的逮捕
二、嫌犯有儘快被逮捕權嗎?
三、起訴前羈押並未違憲
四、預防性羈押
五、重要證人的羈押
六、監所內有無新聞自由

第八篇 證據排除法則
一、實質證據與彈劾證據
二、彈劾證據的使用
三、私人違法蒐證的證據能力
四、私人違法蒐證的刑責

第九篇 法庭攻防
一、有罪判決的門檻
二、海盜抗辯
三、幽靈抗辯
四、證人的不自證己罪特權
五、臨死陳述的證據能力

第十篇 美國月亮
一、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簡介
二、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三、克雷格網站兇殺案
四、科學辦案又一樁
五、九一一對自由主義的衝擊
六、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一)
七、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二)
八、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三)
九、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四)

第二部 司法改革

第一篇 昨日之怒
一、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
二、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宣言
三、改革,才有說服力
四、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之五項建議
五、西線無戰士
六、單兵作戰的包青天,辦得了案嗎?
七、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一週年新聞稿
八、法務部長應知民心,檢察總長要善用兵
九、檢察官改革協會八十九年度票選推薦檢察總長說帖
十、慎選總長,保佑台灣
十一、願棄人間事,欲從赤松子遊耳
十二、最高檢特偵組不應是雜牌軍
十三、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第二篇 刑訴改革路線之爭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全國」二字,根據何在?
二、 法律人最後的良心
三、 反對亂改是反改革嗎?
四、 錯亂的司改,倒楣的百姓
五、 刑訴一六一與一六三修正案是亂源條款
六、 在將檢察官逐出法院組織法之同時
七、 交互詰問可能引起的司法變革
八、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九、若未更好,何必改革 v. 若未改革,如何更好
十、司改豈可造就富人獨佔正義市場
十一、十年舊案可以駁回起訴?
十二、甘蔗哪有雙頭甜?
十三、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十四、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第三篇 司法不能成為無牙老虎
一、二帖司法強心針
二、被告湮滅證據有罪嗎?
三、逃犯應否喪失上訴權
四、對證人能否限制出境
五、人民有向政府說謊的權利?
六、人頭戶所犯何罪?
七、線狀共犯與輪狀共犯
八、兩岸三通外之第四通

第四篇 對最高法院之批判
一、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二、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三、最高法院如何製造更審案件
四、法官犯錯,檢察官負責?
五、一件荒腔走板的最高法院判決
六、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第五篇 公平法院之追求
一、預審法官的設置
二、美國大法官任命程序簡介
三、大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四、司法官應有業務過失罪嗎?
五、美國的司法官民事豁免權
六、法官須要託管給民間團體才能奮發向上嗎?
七、法官的烙印

第六篇 法律倫理
一、法官生錯氣
二、法官講錯話
三、法官有言論自由嗎?
四、清而不明的法官
五、被關說的法官有吹哨子義務嗎?
六、史案的政治司法糾葛
七、史帝文斯所犯何罪
八、史帝文斯案大翻盤
九、美國聯邦檢察官的挫敗
十、檢察官的悲歌
十一、檢察官辦案十大禁忌
十二、偵查不公開的好處
十三、律師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十四、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一、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二、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三、禁一案吃到飽,為關說鋪路?
四、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
五、調取電話通聯不應有過高門檻
六、別給檢察官撞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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